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4198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定日县,现住本市**路**号**社区**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7时55分许,被告人索某某驾驶无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搭乘卓某某、蜡某某及另外两名男性沿拉萨市环城南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迎亲大桥南桥头以东路段时,与该路段横向穿过马路的拉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拉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索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未悬挂号牌的“长城”牌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93km/h,,其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相关标准。被害人拉某某系胸部脏器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索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死者拉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驾驶人结果查询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索某某主体资格适格且证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无驾驶证;2、证人卓某某、蜡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索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人后逃逸的事实;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被告人索某某无证且超速驾驶机动车撞人后逃逸,且于次日自首的事实;4、指认笔录、指认照证实:被告人索某某对事故现场、车辆及逃逸后车辆藏匿地点等进行指认;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制动和转向等系统均符合标准,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为93km/h,被害人拉某某系胸部脏器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索某某因无证、超速行驶,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7、电子数据监控证实:一辆白色皮卡车超速行驶,撞上正在过马路行人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索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凤英
检察官助理:雷国庆
书记员:旦增贡桑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于2020年6月21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本市**路**号**社区**组**号,联系方式1870802****。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死者家属联系单、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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