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藏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261978********  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镇**村,住:西藏日喀则市拉孜县**镇**村。无前科。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拉孜县曲下镇派出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10日向被告人索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03时07分许,被告人索某某在拉孜县某藏餐内饮酒后,驾驶藏DR****轻型普通货车,行径至拉孜县曲下南路消防大队附近时被拉孜县交警民警查获。经西藏自治区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索某某的血液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为286.4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

    2、书证:(1)案件来源材料;(2)到案经过;(3)查扣现场照片二张;(4)抽取血液血样现场照片二张;(5)现场指认照片二张;(6)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呼气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0)人员电子档案;

    3、证人尼某某证言;

    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乙醇含量200mg/100ml属于从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普布普尺

检察官助理:巴桑仓木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拉孜县**镇派出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