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院**室,衡水**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群众,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滨湖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索某某持A2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1****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东湖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衡水市科技工程学校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4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1****白色哈弗牌小型汽车,沿衡水市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东公园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
2.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二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晶
检察官助理:薛妍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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