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81997********,藏族,农牧民,初中,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谢通门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谢通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谢通门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决定对其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谢通门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DP****的轻型普通货车从**乡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15km+150m 下坡路段时,因醉酒、疲劳驾驶机动车,车辆失控后驶离有效路面至63m处时翻滚15m后侧翻,导致两名乘车人员及驾驶员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单车事故。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索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4.55 mg/100mg,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一辆已受损的藏DP****白色皮卡车(照片)
2、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及免冠照片、被告人违纪违法记录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谢通门县交警大队调取的索某某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3、被害方次某某和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案法定量刑从重情节有:造成交通事故(单车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根据两高一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应当从重处罚。法定从轻情节有:一是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谢通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索朗卓嘎
检察官助理:平措朗吉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由谢通门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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