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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19〕335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9********,藏族,专科文化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拉萨市城关区****景区附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蔡功堂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6时30分,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藏A9****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苏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西藏大学北门前段路,被拉萨市交警支队酒驾专项整治组民警依法查获。经夜查组民警依法对索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第一次133mg/100ml、第二次141mg/100ml。经依法抽血并由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索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9.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C1)、机动车信息(所有人索某某)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及驾驶机动车资质、汽车所有权等情况;2、查获经过(当场查获无自首、拘捕情节)、证据保全清单、呼吸式酒精检测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驾驶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以及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的结果(133mg/100ml和141mg/100ml)、侦查人员扣押其驾驶证,并由拉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给予其吊销驾驶证决定的事实;3、证人念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索某某与自己在交警大队对面“我家”藏餐厅饮酒的事实。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证实2019年8月26日自己饮酒后驾驶藏A9****号回家时被交警查获的事实;5.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43mg/100ml的事实。6.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自己饮酒的场所(纳金路“家外之家”)及所饮酒类(雪花啤酒瓶装)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格桑德吉

检察员:箪增锣布

刘雪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住本市**村**景区,联系电话:1364890****

2.卷宗两册、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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