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6********,汉族,初中文化,健身教练,住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索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索某某酒后驾驶苏C0****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奚仲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被邳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索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1.3mg/100ml血,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王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1. 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1.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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