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6********,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74********,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4********,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天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索某甲、索某乙、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天峨县六排镇**村**屯与**村**屯因“某某沟”片山林权属界线存在纠纷,经天峨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天峨县人民法院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在宁某甲等人的误导宣传下,**屯村民曲解判决内容。2017年天峨县**林场到该片山林伐木,为争夺联营分红款,被告人韦某某、宁某甲等人商量以韦某某通知各小组长,再由宁某乙、宁某丙等小组长联络组民到现场堵路、哄闹的方式阻工,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期间,该屯村民到林木运输必经路段和伐木现场,采用破坏路桥、聚众哄闹、威胁恐吓等手段毁损财物、阻碍施工,其中被告人韦某某、宁某甲、宁某乙、宁某丁、宁某丙、宁某戊、宁某己、宁某庚、索某丙、索某丁、索某戊、宁某辛、宁某壬、索某己、尹某某、宁某癸(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索某某、索某甲、索某乙、赵某某积极组织、参与,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经鉴定,林朵林场采伐林木后运输受阻,造成林木滞留现场无法输出销售,影响该林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林木霉变腐烂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9.11万元。
1、2017年9月18日,该屯村民到天峨县六排镇**村**屯“某某沟”人工修建的路桥处,以威胁、拆除损毁路桥等方式阻挠天峨县**林场调运木材。被告人索某某积极参与,表现突出。
2、2018年3月3日,该屯村民得知林朵林场到天峨县六排镇**村**屯“**沟”山坡伐木施工后,来到施工处以威胁、哄闹、堵路等方式阻挠天峨县林朵林场伐木施工。其中被告人索某某、索某甲、赵某某表现突出,在公安民警及该镇政府工作人员到场调解的情况下,**林场**黄某书面妥协停工,黄某为保其人身安全,被迫作出口头妥协决定。因该伙人阻挠,工程被迫停工。
3、2018年9月26日上午,天峨县**镇**村**屯村民从索某的朋友圈得知施工消息,被告人索某乙积极参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乙、索某某、索某甲、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乙、索某某、索某甲、赵某某通过毁损路桥、聚众哄闹、纠缠、威胁恐吓的方式进行堵路阻工,致使天峨县**林场已采伐的林木滞留伐区无法运出销售,造成严重损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鉴芩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索某甲、索某乙、赵某某现取保候审,索某某:1877680****, 索某甲:19977873****,索某乙:1397784****,赵某某:1877680****;
2.诉讼卷拾肆册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