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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淄博市张店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8时许,在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内,被告人索某某、乔某某与魏某某、张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冲突,被告人索某某持木棍打伤张某某头部、魏某某右腿部。经鉴定,被害人魏某某之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书;6.电子数据:监控录像;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田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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