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4261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99********,藏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镇**村**组**号,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18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19时,被告人索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花园,从19楼天台爬窗户进入18楼**房被害人李某甲的住所,将该房内的一部港版苹果IPad mini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837元人民币)和现金200元人民币盗走。2018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索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大道**住宿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苹果iPad mini2平板电脑一台(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内附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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