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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51997********,汉族,大专在读(函授),南京**学院学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里**号**室。被告人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16 日5 时许,被告人索某某进入南京市秦淮区**路**学生宿舍楼,在**栋楼**室门口的鞋架上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的一双Adidas Yeezy 500 Salt 海盐运动鞋,后又在**栋**室门口的鞋架上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的一双Air Jordon4 "Hot Lava"热熔岩运动鞋。经鉴定,上述两双运动鞋共价值人民币2476 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运动鞋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罗某某、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6.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7.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薛萍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联系电话:1732773****)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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