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索某某盗窃案)_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仲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仲检刑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藏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3331988********,文盲,务牧,系日喀则市仲巴县**人,住:西藏日喀则市仲巴县**乡**村。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0月23日被仲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该案属多次作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仲巴县公安局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仲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仲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仲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藏历元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仲巴县**乡**村土某某(别名次某某)的春季草场帐篷内的一个铁箱内偷了2000元现金;

二、2017年藏历二月份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仲巴县**乡**村噶某某的春季草场内的一个铁箱内偷走了300元现金;

三、2017年藏历六月份里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详)中午被告人索某某从**乡**村尼某某的夏季草场帐篷内的一个铁箱内偷走了600元现金后离开了现场;

四、2017年冬天的一天早上(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和**乡**村的占某某去日喀则的途中被告人索某某从占某某的衣兜内偷了200元现金;

五、2018年藏历二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仲巴县**乡**村索某某(被害人)的春季草场住处门口停放的一辆车的副驾驶座椅下面偷了1000元现金;

六、2018年藏历六月份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仲巴县**乡**村的嘎某甲的夏季草场帐篷内的一个铁箱偷走了2000元现金;

七、2018年藏历十月份的一天太阳快落山时(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其哥哥嘎某乙的冬季草场住处内的一个铁箱内偷走了500元现金;

八、2018年八月份里开放加追边贸市场时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乡**村次某某的夏季草场帐篷内的一个铁箱内偷走了26000元现金。

九、2018年藏历八月份里的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从仲巴县**乡**村曲某某的秋季草场帐篷内一铁箱内偷走了5000元现金。

十、2019年藏历八月份加追边贸市场开放结束的第一天中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索某某在**乡**村夏季草场上从仲巴**乡**村嘎某丙的白色皮卡车内的副驾驶座储物柜内偷走了6000元现金。

十一、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索某某进入仲巴县**乡**村曲某的住处(帐篷),用一把剪刀撬开位于木桌上的铁箱,从铁箱内盗取了24000元现金,被盗现金余均已挥霍;为烧毁证据(痕迹)对其帐篷实施放火,经仲巴县发改委物价管理对烧毁物品进行鉴定,被烧毁的东西一台电脑、一本经书、一个相框、一个电瓶、一张木桌价格为壹仟叁佰元整;

上述被盗取现金共计67600元(陆万柒仟陆佰圆整),上述被盗金额均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赃物(水缸台、门档牌、木桌、木床、手机、木碗、珊瑚、山羊、藏式配饰、藏袍),作案工具(摩托车);2.书证有被告人索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噶某某、加某某、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曲某某、索某某、次某某、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有西藏日喀则市仲巴县发改物价所估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现场指认照、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仲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尼玛罗杰

检察官助理:嘎玛贡布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索某某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