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6********,藏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县,住玉树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索某某在康定市**街道**咖啡打工期间,向一同打工的被害人曲某某谎称自己可以在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帮忙办理驾照,曲某某相信后找到索某某帮自己的亲戚办理驾照,被告人索某某要求曲某某转款共计18000元,并在淘宝上购买了三个假的驾驶证交予被害人,18000元由索某某自己花完。案发后,索某某家属将1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曲某某,曲某某对索某某予以谅解。
本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180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真平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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