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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索某,男性,藏族,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291981********,小学,中共党员,务农,无前科,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乡**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白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由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并由白朗县**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白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中午一点左右,被告人索某某在**乡政府院子内驾驶装载车进行水泥硬化作业,当从乡政府大门口放置的水泥搅拌机内接走水泥浆后,在倒车行驶过程中意识到轮胎下有碾轧东西的感觉,于是被告人立即停止倒车查看具体情况时,发现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将被害人朱某某碾轧在装载机轮胎下,被告人看到被害人朱某某鼻子和嘴唇处有流血,于是叫了工友石某某、普某某和负责人次某某过来帮忙,随即向**乡派出所报警并叫乡卫生院医护人员对被害人实施抢救,后被害人朱某某在送往白朗县人民医院的途中死亡。2020年6月18日,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朱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死者朱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致髂外动静脉断裂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实施救助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6月9日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索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相关费用共计10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身份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装载机操作证复印件,收据,犯罪前科记录证明、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朱某某、石某某、次某某、普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被害人笔录(索某某)、辨认被告人笔录(次某某);

6.视听资料: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索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某在施工地操作装载机作业时,未看清装载机后面环境的情况下实施装载机倒车操作,导致被害人朱某某被压在装载机轮胎下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存在法定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并在案发后被告人索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10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2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琼吉

检察官助理:扎央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索某某现已取保候审,由白朗县公安局**乡派出所执行;

2.​ 公安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3.​ 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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