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索某甲、西某某等人保险诈骗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索某甲,曾用名索昂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3********,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青海省玉树市**局**所所长,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镇**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西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93********,藏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住址同上。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尕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11981********,藏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现住玉树市**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尕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3时许,被告人索某甲驾驶青GX****白色汉兰达小型客车在青海省玉树市当代消防支队门口发生单方肇事,致车辆、马路中间护栏撞损。被告人西某某报警后,玉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出警,对驾驶员索某甲处以罚款5000元,将肇事车辆送至莲花坛公司的停车场。当日17时许,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将肇事车辆的车牌安装到与之同型号的其他车辆上,通过**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业务员尕某甲,拍摄虚假的投保验车照片,为已被撞损的青GX****白色汉兰达小型客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2019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索某甲以其驾驶青GX****白色汉兰达小型客车发生单车肇事事故、车辆撞损为由,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被告人尕某甲将被保险车辆毁损照片及西某某伪造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传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帮助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骗得保险金965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车险投保人缴费实名认证客户授权书、微信交易记录、保险代抄单、委托函、现场照片、支付凭证、机动车保险实物赔付确认书、保险单、驾驶证、行车证、身份证、事故认定书、反欺诈告知书、发票、转款授权书、验车码复印件、谅解书、出警记录、客户信息、事故车辆处罚记录、事故出警照片、收据、关于道路交通设施损坏赔偿问题的复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格某某、尕某乙、索某乙、潘某某、多某某、尕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尕某甲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理赔金965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尕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静雅

检察官助理:郭  瑛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索某甲、西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尕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