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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郎受贿案)_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索郎,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64********,藏族,大专文化,**县人民医院原**书记、院长,住阿坝县**小区**楼**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马尔康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尔康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索郎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阿坝州人民检察院于同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索郎利用其担任**县人民医院**的职务便利,为曾某甲等人在药品供应、医疗器械采购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曾某甲等5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9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索郎在药品、医疗器械、卫生耗材采购项目等方面为四川**有限公司销售员、金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甲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曾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2、2012年至2015年期间,四川**有限公司销售员熊某某为与被告人索郎搞好关系并希望在以后药品采购业务中得到帮助,先后3次送给索郎现金人民币共计16.5万元。

3、2014年至2019年期间,四川**药业公司销售员贺某某为向被告人索郎表示感谢并达到长期向**县人民医院供应药品的目的,先后两次送给索郎现金人民币共计13万元。

4、2016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为与被告人索郎搞好关系,保障该公司与**县人民医院之间“大输液”药品销售的业务,先后3次送给索郎现金人民币共计10.5万元。

5、2017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省**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曾某乙为感谢被告人索郎在招投标中给予的帮助,并达到长期向**县人民医院供应医疗器械的目的,先后两次送给索郎现金人民币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书证;2.曾某乙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索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郎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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