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单元**楼**号,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遵义市**街道**村**组**号。因吸毒于2020年7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高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綦某某坐上被告人高某甲及罗某某所乘坐的的士车后,当车辆行驶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桃溪寺勤乐村附近的马路边时,被告人綦某某在车内以800 元价格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小包给高某甲;
2020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容留被告人綦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楼**号**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小红米。
2020年4 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容留被告人綦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栋**单元**楼**号**室高某甲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
4. 2020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容留罗某某、孙某某(暂未查获)在红花岗区**路**栋**单元**楼**号**室高某甲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小红米;
5.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容留罗某某在红花岗区**路**栋**单元**楼**号**室高某甲的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小红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綦某某贩卖毒品的证据如下:
1.物证:高某甲用于购毒的手机一部和綦某某用于贩毒的手机一部;2.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高某甲、罗某某的尿液检测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贩毒现场现勘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二)认定高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高某甲手机截图相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綦某某、罗某某、杜某某、高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高某甲、罗某某的尿液检测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容留吸毒现场现勘材料、高某甲、綦某某、罗某某、杜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綦某某、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綦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在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
黄远华
葛玲娟
检察官助理 唐天玉
2020年1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綦某某、高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光盘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陆份;
5.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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