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缪某某(自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县**镇**村。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烨,广东展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犯罪嫌疑人缪某某开始在本市**镇**路**号**楼,购买电脑、刻章机和曝光机,私自帮人刻制印章。其中,2018年10月份,缪某某私刻了“东莞市**石油化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1枚,2019年9月份,私刻了“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9年9月30日12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巡逻至上述出租屋时,缴获红色空白印章564枚,黑色空白印章52枚、原木色空白印章50枚、长条形空白印章25枚、“东莞市**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印章1枚、“东莞市**化学玻璃仪器店财物专用章”1枚、笔记本电脑1台、光敏人像印章机1台、打印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印章等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缪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1月14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缪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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