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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繆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8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路**小区**区**号楼,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镇。被告人繆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 年12 月20 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繆某某于中国农业银行**路支行ATM机独立隔间外排队取款,在前一用户被害人黄某某离开后随即进入,在未及进行取款操作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因操作失误未存入ATM机的人民币6800元现金从存款口吐出,被告人繆某某当即放弃取款,从机器内将该笔现金窃走并离开银行。三分钟左右,被害人黄某某在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丢失钱款,返回ATM取款机寻找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繆某某的户籍资料、操作记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繆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时晓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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