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红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号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住宅门前水泥路处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被告人红某甲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8.06mg 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释放通知书、监视居住文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移交情况说明、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缺失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被告人红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红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红某甲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红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晓辉
附:1.被告人红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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