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约某,绰号约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90********,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1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绰号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1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约某、金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1时许,康某(另案处理)以每人四百元人民币的价格让被告人约某运送六名偷渡人员偷越国(边)境到缅甸,随后被告人约某安排被告人金某驾驶一辆银白色长安牌型越野车到景洪市**镇勐龙大酒店门口接偷渡人员林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程某甲、程某乙、赖某某准备偷越国(边)境到缅甸,当日23时许在运送该6人偷越国(边)境途经景洪市**镇勐宋村委会勐宋大寨门口时被景洪港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勐宋分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检测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程某甲、郭某乙、林某某、郭某甲、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约某、金某的供述与辩解;4.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辨认笔录以及照片、车辆辨认笔录以及照片等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约某、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金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约某、金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约某、金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2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复印件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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