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约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地铁站附近路旁,以人民币6800 元的价格向李某某(男,36岁,北京市人)贩卖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9.84 克)。
被告人约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2.书证: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3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2018DP**号《检验报告》等2份;5.视听资料:现场交易、抓获被告人等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约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力
附:
1.被告人约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红色烟盒1个、透明塑料袋1个、红色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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