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纪中军,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源市**镇**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6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轵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8日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中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纪中军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济源市百货大楼楼下的一辆红色捷马牌电动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车丢弃在济源市永辉超市东侧公交站牌后边,张某某在该处找到被盗电动车自行车,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350元。
2、2020年8月15日12时50分左右,被告人纪中军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济源市永辉超市东侧公交站牌后面的一辆红色“FIRST"电动车盗走。后高某某自行查找,在济源市鸿运楼红绿灯东200米处发现纪中军坐在其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上,遂将被盗车辆追回。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460元。
3、2020年8月17日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纪中军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济源市梨林镇卫生院右侧车棚内的一辆黑白相间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中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中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中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中军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中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继红
检察官助理:王茜薇
二0二0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纪中军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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