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纪丹,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21973********,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莱阳市**局公务员,出生地:山东省蓬莱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丹自2016年起,编造能够安排工作、便宜购房、办理转学、补交养老保险等谎言,骗取张某某、李某某共计161万余元用于购买彩票、生活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转账记录、入职报到通知书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纪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丹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纪丹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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