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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贩卖毒品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9********,蒙古族,初中文化,司机,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5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移送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15年11月27日被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20年4月6日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患病,于2020年4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22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5时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分局大西路派出所民警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村一公厕内抓获被告人纪某某,当场查获毒品“土料子”三小包,净重共计0.069克。

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任某某、肖某某二人贩卖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卷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兴隆

检察官助理:支韵然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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