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纪厚坤,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6********,汉族,初中肄业,江苏**有限公司员工,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楼**单元**室。被告人纪厚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 2012年2月17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纪厚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因病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厚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纪厚坤多次在徐州市云龙区**商场内盗窃店内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份,被告人纪厚坤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店内,盗窃店内**牌化妆品一套,价值人民币298元。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纪厚坤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先后在**店内盗窃店内短袖T恤三件,在**店内盗窃短袖T恤两件,实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0余元。
3.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纪厚坤到徐州市云龙区**广场,先后在**店内盗窃运动裤一条、袜子七双,实物价值人民币320余元;在**手机店内盗窃**手机一部、蓝牙音箱一个,实物价值人民币890余元;在**店内盗窃**化妆品一套,实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另被告人纪厚坤主动赔偿**店人民币49元,主动赔偿**店人民币6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纪厚坤的供述;
4.搜查笔录;
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厚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厚坤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厚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纪厚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厚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欢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纪厚坤现被取保候审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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