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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夏梅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280号 

被告人纪夏梅,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0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街**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夏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纪夏梅于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午,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街**副食店,乘被害人曾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的一条利群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3.10),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吸食。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纪夏梅于当天中午,再次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街**副食店,乘被害人曾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的一条双喜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50.52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吸食。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纪夏梅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街**百货店,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的一条云烟牌香烟(价值人民币206.72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吸食。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4.被告人纪夏梅于当天下午,再次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街**百货店,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的一条利群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43.10元),后逃离现场。作案后,赃物被吸食。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5.被告人纪夏梅于2020年5月23日上午,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市场**街**百货店,乘被害人陈某某不备,盗走店内的一条云烟香烟(价值人民币206.70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纪夏梅在逃离过程中,将赃物扔掉,后被被害人陈某某抓获。破案后,赃物无法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一辆、雨衣一件;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曾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夏梅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U盘一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夏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夏梅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夏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夏梅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涉案赃物均无法追回,建议对被告人纪夏梅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夏梅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跃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纪夏梅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物品:雨衣1件、U盘1条随案移送,自行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浮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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