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纪守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5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常州市经济开发区**街道**路**幢**单元**室。被告人纪守忠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2月、1994年12月、1999年1月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5月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13年12月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于2016年7月因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分别于2017年5月、2017年7月、2019年4月被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分别于2010年11月、2013年1月、2017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十日、行政拘留八日。被告人纪守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守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纪守忠至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工业园**号常州市**铝业有限公司三楼被害人顾某某的办公室,采用钥匙开门等手段,乘无人之际,窃得7条硬中华香烟和5条软中华香烟,总价值人民币5970元。案发后,已追缴被告人纪守忠变卖涉案香烟的赃款人民币327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纪守忠的身份信息、劣迹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纪守忠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守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守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守忠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纪守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斌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守忠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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