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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宏伟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纪宏伟,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徐州市泉山区**村**号,现住址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室。被告人纪宏伟因犯盗窃罪,2014年1月26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3月23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1月22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9年9月27日被刑满释放。被告人纪宏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宏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纪宏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纪宏伟,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电信营业厅,盗窃“华为”牌手机及“华为”牌全景相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145元。

2、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移动营业厅,盗窃人民币300元,两个蓝牙耳机、一个蓝牙音箱、四根苹果数据线。

3、2019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破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盗窃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00元及钱包一个。经鉴定,被盗钱包价值人民币28元。

4、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店,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5、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破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店,盗窃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6、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纪宏伟采取破窗入室的方法进入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店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95元。

案发后,被告人纪宏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结案经过、扣押清单、被盗物品照片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袁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纪宏伟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作案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宏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伯超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纪宏伟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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