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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小雨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纪小雨,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纪小雨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纪小雨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小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淮海建材城、子悦城、上海大世界等地盗窃作案20起,窃得自行车1辆、两轮电动车19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总计人民币1482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的踏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541.6元。

2.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陆某甲的真爱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元。

3.2019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臧某甲的海宝牌两轮电动车1辆。被盗电动车因信息不全,价格未予以认定。

4.2019年10月24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0元。

5.2019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徐某某的金箭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26.8元。

6.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陆某乙的小羚羊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元。

7.2020年2月27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子悦城小区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丁某某的真爱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9.1元。

8.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真爱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8.6元。

9.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大世界小区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甲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元。

10.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经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18.8元。

11.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周某某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88.6元。

12.2020年5月6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钱某甲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36.4元。

13.2020年5月7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祥龙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0元。

14.2020年5月13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乙的爱德森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35元。

15.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梁某某的新日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85元。

16.2020年6月9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臧某乙的爱玛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70元。

17.2020年6月12日晚,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魏某某的小岛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835元。

18.2020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比德文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50.9元。

19.2020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陆某丙的国威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36.4元。

20.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纪小雨至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建材城**楼道内,采取钥匙试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钱某乙的神州大运牌两轮电动车1辆。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04.1元。

另查明,被告人纪小雨于2020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陆某甲等人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纪小雨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小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小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小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小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小雨曾经盗窃等犯罪,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红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纪小雨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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