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纪少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晋江市**镇**号楼**室。
被告人陈春泉,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现住晋江市**街道**路**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7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3月5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11日间,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伙同杨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租赁晋江市**镇**小区**栋**梯**室作为场所,购置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开设银行、微信、支付宝等用于赌资结算的账户,在网络上担任“重庆时时彩”赌博网站的平台代理并招揽参赌人员进行投注,从中渔利。经查,涉案赌资数额至少达人民币305685.73元。
2018年8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及杨某某,并查获上述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经查涉案银行卡交易记录,收入合计人民币496412.12元、支出合计人民币474220.22。
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银行卡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QQ、微信、支付宝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纪少波、陈春泉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鸿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纪少波现监视居住于晋江市**镇**号楼**室;被告人陈春泉现监视居住于晋江市**街道**路**号。
2.本案案卷材料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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