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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志诈骗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1325号 

  被告人纪志,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111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园**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志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纪志在北京市丰台区****等地点,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办理他人取保候审一事,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2020年8月3日被告人纪志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纪志已经退赔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纪志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扣押两部手机、搜查笔录、银行交易记录、收条、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物证、书证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陈逸宁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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