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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志鹏诈骗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纪志鹏,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予羁押;于2020年5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亚丽、黄勇,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志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志鹏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纪志鹏虚构办理银行贷款走流水、做工程缴纳资金、购买口罩机配件等事实,隐瞒资金去向,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150余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等。在被害人陈某某报案前,被告人纪志鹏归还陈某某共计64.75万元人民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纪志鹏以信用卡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4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纪志鹏以信用卡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6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

3、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银行贷款需走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4、2020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银行贷款需走流水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2.8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5、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办理的银行贷款需备用金为由,骗取陈某某7.6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

6、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办理的银行贷款需备用金为由,骗取陈某某1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7、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办理的银行贷款需支付利息为由,骗取陈某某1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

8、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办理的银行贷款需缴纳GPS担保费为由,骗取陈某某1.1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9、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纪志鹏以其贷款未办成需急用钱为由,骗取陈某某6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0、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妻子查账为由,骗取陈某某1.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1、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办理贷款需送礼为由,骗取陈某某1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12、2020年4月1日,犯罪嫌人纪志鹏以其妻子经营的文具店需交房租为由,骗取陈某某4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帮妻子还信用卡哄其高兴后能拿回自己的信用卡为由,骗取陈某某9.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4、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因没有钱而和妻子吵架为由,骗取陈某某3万元人民币,纪志鹏将其中的2万元用于网络赌博,1万转给其妻子;

15、2020年4月6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做工程需缴纳管理费和税费为由,骗取陈某某8.3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6、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做工程需缴纳佣金以及还网贷等事由,骗取陈某某4.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7、2020年4月8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亲戚帮其套网贷需先还款为由,骗取陈某某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8、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套网贷需先还款为由,骗取陈某某2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19、2020年4月10日,被告人纪志鹏以急用钱为由,骗取陈某某3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0、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其谈口罩机生意需要钱为由,骗取陈某某16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1、2020年4月14,被告人纪志鹏以需用资金购买口罩机零件为由,骗取陈某某转账14.49万元人民币,纪志鹏将其中1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0.49万元转给其妻子;

22、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纪志鹏以急需资金购买口罩机配件为由,骗取陈某某3.1万元人民币,纪志鹏将其中2.5万用于网络赌博,0.6万元转给其妻子;

23、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纪志鹏以网贷套现为由,骗取陈某某1.4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4、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需缴纳利息、家访费等事由,骗取陈某某转账4.2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5、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需缴纳利息为由,骗取陈某某转账7.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6、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要走流水为由,骗取陈某某12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7、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要走流水为由,骗取陈某某15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8、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需走流水为由,骗取陈某某5.6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9、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纪志鹏以办理贷款需走流水为由,骗取陈某某1.1万元人民币,所得资金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纪志鹏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某;

4.被告人纪志鹏的供述与辩解;

5.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志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志鹏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译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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