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87号
被告人纪忠强,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一年三个月,罚金10000元,2019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7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忠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 月2 日12时许,被告人纪忠强在本市润达建材市场见鼎晟商贸门市内无人看守,于是进入该门市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办工桌抽屉内的货款现金共计11758元盗走。2019年8月22日,民警在本市大成塑像附近将纪忠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忠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纪忠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革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3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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