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3时55分,被告人纪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津QW0080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港太路0007公里800米处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纪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21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纪某的供述;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范仕荣
附:
1.被告人纪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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