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纪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719871204****,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乡**工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纪某与西安***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以月租金15000元价格从该公司租得车牌号为陕AA6**的黑色奥迪A6轿车。同年5月份,纪某的朋友武某向其索要欠款,纪某在无钱偿还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原有的陕A6***车牌照悬挂在所租陕AA6***的黑色奥迪A6轿车上,后将车交给武某某。5月27日,武某以12万元价格将车抵押给了王某某。经鉴定:陕AA6***的黑色奥迪A6轿车价格为296800元。
2.2015年6月5日,被告人纪某的堂弟纪某与****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武某作为担保人,从该公司租得车牌号为陕A3***黑色奥迪A6轿车,并交由纪某使用。后,纪某将陕A3***黑色奥迪A6轿车抵押给了肖某某。经鉴定:陕A3****黑色奥迪A6轿车价格为268500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杨某某、王某的陈述;3.被告人纪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武某、王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纪某、赵某某、肖某某、杨某某、苗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6.价格认定结论书;7.户籍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汽车租赁合同、车辆抵押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详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从租赁公司所租车辆抵押给他人,涉案金额共计565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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