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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98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纪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2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晚,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窜至中江县**镇**村**组,窃得被害人段某某停放于自家院坝内的电动三轮车1辆,并将所窃得的电动三轮车转移至大石村8组的山上藏匿;后又返回**村**组窃得成某某停放于家中停车房内的二轮电动车1辆、菜籽油10.225公斤,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在返回藏匿处时被中江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的三轮电动车1辆、两轮电动车1辆及菜籽油10.225公斤。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意见认定:被盗三轮电动车、两轮电动车及菜籽油价值2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池鸿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 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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