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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北京**办公室**,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园**号楼**单元**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顺义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4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纪某某于2018年11月份在北京市顺义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系并向孙某某(已判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从孙某某处购买伪造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印章1枚。后纪某某使用该印章伪造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1份。

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纪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方玉霞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册(含光盘11张)、散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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