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镇**村**号,住广丰区**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55********,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市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广丰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到达芦林街道三官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侧门,随后趴在地上钻过大门进入厂房内,将堆放在地面的螺杆、“3”形卡、钢夹等物件搬到三轮车上逃离现场,次日早上纪某某将所盗的410斤钢夹卖给环城路林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430元。
2.2020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街道沿河路边认识被告人纪某某,二人遂商议共同到柘阳实业有限公司盗窃钢材。6月2日凌晨0时许,该二人各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在广丰区芦林车站汇合,随后一同窜至芦林街道三官殿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侧门,将车停放在路边,趴在地上钻过大门进入厂房内,将堆放在厂房走廊的螺杆、“3”形卡、钢夹等钢铁制品搬到门口再装上三轮电动车,约1小时20分后二人将电动车装满后驾车逃离现场。二人分别将盗得的790余斤、400余斤钢夹等部件卖给环城路林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分别卖得830元、400余元。
3.2020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柘阳实业有限公司侧门,趴在地上钻过大门进入厂房内,将堆放在厂房走廊的螺杆、“3”形卡、钢夹等钢铁制品搬到门口再装上三轮电动车,将电动车装满后驾车逃离现场。当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窃的370余斤钢夹等部件卖给环城路林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370元。
4.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街**附近一工地上,将堆放在工地大门口的17根钢管盗走。当天早上被告人李某某将所盗窃的钢管卖给环城路林某某开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8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纪某某判决书、户籍证明;2.证人林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价鉴字[2020]6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李某某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广丰区公安局提供的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工地上的建筑材料,其中犯罪嫌疑人纪某某盗窃金额为3416元,李某某盗窃金额为350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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