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97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文化程度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楼村**。2003年7月18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村**。2009年10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乡**楼村**。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委***。2009年10月30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四人经商量策划,由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A0M****牌银色面包车搭载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伍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广州市某职业技术学院工地围墙外,由被告人李某某在面包车上接应,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伍某某翻过围墙进入工地,盗窃工地内用袋子装好的铁制十字扣件1018个,铁制旋转扣件213个,铁制对接扣件618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8736元),接着四人合力将盗窃出来的扣件搬上面包车后逃离现场。四名被告人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抓获,当场缴回上述获赃物。归案后,四名被告人对盗窃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扣件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前科判决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证言;
4.被害人苏某某陈述;
5.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抓获经过、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纪某某、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李某某、伍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彬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缴获的作案车辆粤A0M****牌银色面包车一辆,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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