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系被告人纪某某妻),女,199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旁(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王学翥、何芹、周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纪某某以群主的身份建立“小花麻将”、“花神”等微信群,将其微信好友拉进群,再将上述群内成员经其审核加入其在“**麻将”APP内创立的赌博俱乐部。后由被告人纪某某在上述APP俱乐部内开设房间,组织俱乐部成员以打天长小花麻将每局八牌的方式进行赌博,输赢支付在被告人纪某某建的微信群内结算,被告人纪某某从每局中收取房间费2元。
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其微信号ji56888****等在“**麻将”APP上注册并开设“五人比鸡”俱乐部,将其微信好友经其审核加入上述俱乐部,组织俱乐部成员以三人或五人比鸡、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间,俱乐部参赌人员每局结束后的输赢支付以参赌人微信头像收款二维码互点结算,由大赢家将房间费支付给被告人纪某某;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间,俱乐部内参赌人员以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纪某某处购买充值上分,每局输赢支付为系统自动结算。被告人纪某某在上述成员赌博中按照跑得快、三人比鸡每局3元、五人比鸡每局5元的方式收取房间费。
被告人毛某某明知被告人纪某某开设赌场的微信号被封时,仍将其微信号提供给被告人纪某某建立赌博微信群,并被设置为赌博俱乐部的管理员,审核参赌人员进入俱乐部及其参赌人员积分充值;同时,被告人毛某某还将其微信收款二维码提供给被告人纪某某用于上述赌场收取房间费。
案发后,经调取深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数据,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纪某某的微信账号及其支付宝、被告人毛某某的微信账号分别收取上述赌场房间费累计55947元、4080元,并全部退出该违法所得;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纪某某、毛某某在上述赌场收取参赌人用于微信充值的赌资累计68300元,其中退还参赌人赌资60311.3,剩余赌资全部退出。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毛某某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说明、接受证据清单、退赃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天长市公安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赌博网站,在其微信上创建赌博俱乐部,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毛某某明知被告人纪某某利用微信群开设赌场,仍提供其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毛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殿高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