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治旗,捕前住廊坊市安次区**小区**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捕前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开发区**宿舍。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捕前住廊坊市广阳区**小区**室。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0元;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因撤案被释放。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吕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魏某某、吕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1、2019年5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吕某乙经预谋后,在廊坊市安次区廊泊路北德胜村路口附近故意与酒后驾驶欧菲莱斯轿车(冀R****)的李某某相撞,后上述被告人以李某某酒后驾驶及肇事逃逸为由,索要李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纪某某、被告人吕某乙、被告人魏某某经预谋后,在廊坊市广阳区丰盛路与曙光道交口红绿灯处故意与酒后驾驶大众(京L****)轿车的孙某某相撞,后上述被告人以孙某某酒后驾驶及肇事逃逸为由向孙某某索要人民币70000元,后因协商未果而未得逞。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8年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乙在廊坊市广阳区鑫汇里小区将宋某某的本田雅阁轿车划伤。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物证照片;
3证人樊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乙、纪某某、吕某甲、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纪某某、吕某乙、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吕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纪某某、吕某乙、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20年1月20日
附:
1.上述被告人吕某甲、纪某某、吕某乙、魏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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