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40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住浙江省平阳县**镇**路**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7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6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7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镇**村**屯**号。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07月26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2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3月期间,谢某某(已判)为了牟取利益,招聘了陈某某、游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组建“拉手团队”,该拉手团队取名为冰封拉手团队,为多个赌场介绍赌客从中渔利人民币至少七百万元。其中被告人纪某某系赌场拉手,为赌场召集赌客,从中获利人民币至少2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在该团队中担任客服人员一个星期以上,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以上。之后,被告人黄某乙将其在该团队中担任客服的微信账号“冰封熙熙”及支付宝账号交由被告人黄某甲使用,黄某甲利用该“冰封熙熙”微信账号、“冰封幂幂”等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继续在冰封团队担任客服至2019年3月份冰封团****,期间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元以上。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纪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7月2日,被告人黄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被告人纪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被告人黄某甲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同案刑事判决、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谢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及归案经过等;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电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黄某乙、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黄某乙、黄某甲目无法纪,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黄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规劝一名被告人归案,并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庆彬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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