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宜昌**材料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出生地湖北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路**号,住宜昌市夷陵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鄂E****M号大众牌小型汽车从宜昌市夷陵区**大道出发沿**公路往**方向行驶,当行至**公路10.75KM(**组)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未注意行车安全,与前方由高某某驾驶同向行驶的鄂E****1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货厢内载七人)相撞,造成摩托车乘坐人被害人何某某(女,殁年53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周某甲、颜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和任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纪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龙某某、颜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七人受伤及两车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向明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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