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路**号**号楼**单元**号,现住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鲁******“舒驰”牌大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26省道东平县84km+800m处时,与顺行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符合胸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纪某某于案发后在事故现场报警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于2020年5月29日与李某某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付法定赔偿范围以外的生活补助费4.6万元,李某某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牛某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驾驶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475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_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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