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51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打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因交通肇事嫌疑,于2019年8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历城区袁家村至三官庙南北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庙**处,与同向步行至此的马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马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纪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0.4±8.1mg/100ml。经检验鉴定,被害人马某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纪某某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纪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36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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