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住本村。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逾期未检验),沿藁城区增西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宋村道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的魏某某撞倒,后纪某某驾车逃逸,造成魏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纪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4月20日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信及无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纪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月
检察官助理:张 涛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纪某某现在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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