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街**小区**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沿吉林市船营桃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侧,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将正在道路上从事施划道路标线作业的工人张某乙撞伤,张某乙经吉林市人民医院抢救于2020年7月8日死亡。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纪某某发生事故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51.35mg/100ml;经吉林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认定,纪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交通事故中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纪某某打车到伤者所在医院,配合公安机关自愿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前科劣迹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户口本复印件、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鉴定委托书、病情介绍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酒精测试贴纸、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验毒测试等;
2.证人陈某某、翟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自首。被告人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志
检察官助理:张赛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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