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纪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纪某某驾驶无号牌叉车沿**国道从湛江市麻章区**村往赤坎区方向行驶,当其车行驶至**国道(**KM+**M)麻章区**村路段左转时,与沿**国道从遂溪县往麻章区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的粤H6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 纪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叉车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310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