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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纪某某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纪某甲,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身份证号码:3623221948********,汉族,初中文化,种田,无机动车驾驶证,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对其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决定逮捕(在逃),同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纪某甲到广丰区公安局芦林派出所投案自首,于次日被广丰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的事实:

2018年11月13日中午14时许,受害人纪某丁经过位于**街道**村同宗的堂兄弟纪某甲家门口,纪某甲因为两家人的陈年积怨不让纪某丁经过并骂纪某丁,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纪某甲要冲过去打纪某丁,被纪某甲雇来在现场做事的纪某甲、纪某乙、纪英岳、纪某丙等人劝阻。几分钟后,纪某丁的妻子丁某某(另案处理)听到纪某丁与纪某甲吵架,赶过来和纪某甲的妻子刘某某对骂,继而互相撕扯、拳脚对打,经纪某甲拉开后,刘某某体力不支倒地,丁某某又上前踢了刘某某几脚。纪某甲见状抄起身边的一条扁担要打纪某丁,纪某丁则捡起地上的砖头要打纪某甲,纪某乙、纪某茂等人赶快上前阻止。纪某乙抢下了纪某甲手里的扁担,纪某甲用手挡住了纪某丁砸向纪某甲的砖块,砖块脱手后划破纪某甲头部,纪某甲用右手拳头打在纪某丁身上,两人拳脚互殴斯打在一起。最后纪某甲、纪某丁被纪某乙、纪某甲等人拉开,各自就医。纪某丁左侧第8、9前肋骨折、刘某某左侧4枚牙齿外伤性脱落、纪某甲面部、胸部软组织挫伤,丁某某面部被抓破,经法医学鉴定,纪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纪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查询、违法前科记录情况、归案情况说明,重新鉴定申请书、函各一份,在押人员体检表等检查情况等书证材料;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纪某茂、纪某乙、纪某丙、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纪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二、交通肇事的事实:

2019年11月10日早上,纪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七星豹”二轮电动车从广丰区芦林街道塘溪居家中沿铜钹山大道往广丰区下溪街道方向行驶。当日05时52分左右,车辆途径广丰区铜钹山大道汪洋路段,因驾驶车辆注意路面安全情况不够,在广丰区芦林街道往广丰区下溪街道方向铜钹山大道右侧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上碰撞到同向前方行人韩水敬,造成韩水敬受伤后经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1月12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纪某甲驾驶二轮电动车随救护车到广丰区中医院,后双方在广丰区中医院报案,现场已变动。2019年11月27日经交警大队认定:在本起事故中,纪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水敬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人口查询信息、归案经过、韩水敬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住院收费票据、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材料;2.证人郑某某、韩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纪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甲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受害人纪某丁的伤情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甲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淑慧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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