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在福建省顺昌县**镇**村**街**号,居住在福建省建瓯市**市场**栋**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4月17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分别于同年3月17日、5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纪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起,被告人纪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通过为传播淫秽视频人员张某某、余某某、潘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的方式,代他人收取传播淫秽视频牟利的违法所得。并通过每收取10,000元提成200元的方式牟利,至案发盈利超过10,000元。具体如下:
2019年8、9月起,潘某某、余某某以及张某某伙同陈某甲(均另处)使用手机、电脑,登陆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链接:http:b.kkk19071226.fun),注册代理账号,通过将该网站的“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其代理账号的“私有片库”后生成链接,并将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经查:
1.潘某某代理账号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共获得“打赏”1,113次,获得“打赏”金额人民币4,700元(以下单位均为人民币),非法获利3,126元,传播淫秽视频共151部。
2.张某某、陈某甲共同使用的代理账号“se123”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共获得“打赏”643次,获得“打赏”金额3,641元,非法获利2,477元,传播淫秽视频共25部。
3.余某某代理账号“a5051061”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共获得“打赏”957次,获得“打赏”金额6,954元,非法获利4,931元,传播淫秽视频共44部。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纪某某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移交至宝山公安分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建瓯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材料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和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纪某某被福建省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移交至宝山公安分局。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扣押被告人纪某某及同案犯作案工具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3.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支付宝转账、提现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微信“人生如戏”向“云游四海”发送收款码39个,并转账。
4.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手机支付宝转账、提现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纪某某通过微信“人生如戏”向“貔貅”发送收款码35个,并以扫收钱码付款方式向“小爱”支出人民币166,408元,以转账充值的方式收到“小爱”人民币13,415元。
5.手机支付宝转账、提现记录截图证实,同案犯张某某、陈某甲、余某某、潘某某收取支付宝账号“小爱”转账的传播淫秽视频的赃款提现情况。
6.手机支付宝转账、提现记录截图证实,纪某某支付宝提现并向提供支付宝收款码的下家转账赃款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立案告知书》、全某某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治安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检举揭发被害人全某某被诈骗一案,现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已立案侦查。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在音乐平台的认定传播淫秽视频数为25部,打赏记录为643次,打赏金额为3,641元,提现金额为2,477元,私人片库内固定的视频数为6,052部。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余某某在音乐平台的认定传播淫秽视频数为44部,打赏记录为957次,打赏金额为6,594元,提现金额为4,931元,私人片库内固定的视频数为6,052部。
10.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潘某某在音乐平台的认定传播淫秽视频数为151部,打赏记录为1,113次,打赏金额为4,700元,提现金额为3,126元,私人片库内固定的视频数为6,052部。
1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网安支队对涉案平台“音乐”平台,链接:(http://b.kkk19071226.fun)截取下载视频数2857部,经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淫秽物品鉴定小组鉴定,均为淫秽视频。
1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10月22日晚,陈某乙和朋友在宝山一个小饭店吃饭时,一个朋友通过手机微信群点开了一个链接,之后跳出了一个黄色页面,该朋友随意点了一个视频,在微信支付了5元后,几个人一起观看了一部男女性交的淫秽视频。之后,该朋友将播放黄色视频的网站网址“https://w.url.cn/s/Ajttzui”(“音乐”平台)发给了陈某乙。
13.证人张某某、陈某甲、余某某、潘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在淫秽视频网站“音乐平台”注册代理账号、将该网站的“公共片库”的淫秽视频导入其代理账号的“私有片库”后生成链接,并将链接发送至QQ群、微信群,让群内成员以“打赏”付费的方式点击链接观看,并与网站约定分成。事后,网站通过“小爱”的支付宝账号向上述证人分赃的事实。
14.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其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传播淫秽视频文件而提供支付宝二维码,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暘彪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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